在开曼群岛,封闭式基金(Private Funds)是指投资者无权按约定频率赎回其权益的投资基金。这是私募股权基金(PE)、风险投资基金(VC)、私人信贷基金等长期投资结构的首选法律形式。
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理解开曼封闭式基金的监管框架,关键在于把握一个转折点:2020年2月7日。在此之前,封闭式基金无需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注册;这一天之后,开曼《私募基金法》(Private Funds Act, 2020)正式生效,首次将封闭式基金纳入CIMA的注册和监管体系。
本文将从定义出发,系统介绍开曼封闭式基金的适用范围、注册要求、核心合规义务及实操要点。无论你是正在筹备首只PE基金的新锐管理人,还是已在开曼运营多只基金的资深发起人,本文都将助您快速掌握《私募基金法》的核心要求。
一、什么是“Private Fund”?
判断您的基金是否受《私募基金法》的监管,首先需要了解开曼法律对“Private Fund”的定义。该定义包含五个条件,每个条件都有其立法考量。
第一,实体形式:开曼法律允许以公司、单位信托或合伙企业中的任何一种形式设立Private Fund,没有强制要求某一种特定类型。这意味着无论您习惯使用公司结构还是合伙结构,都可以找到对应的合规路径。
第二,最核心的条件:权益不可由投资者选择赎回或回购。这正是“封闭式”基金的本质特征。如果投资者有权随时赎回,则属于开放式基金(Mutual Fund),适用另一套监管规则。《私募基金法》只适用于那些投资者资金被长期锁定的基金。
第三,至少有两名投资者。这排除了单一投资者基金——如果一个基金只有一个投资者,就不存在“资金汇集”,也就不需要按基金进行监管。
第四和第五个条件关注的是投资者与管理人的关系。投资者不能对投资有日常控制权,投资决策必须由管理人整体执行。这体现了基金的核心逻辑:投资者把钱交给专业管理人,自己不参与日常决策。如果一个投资者对投资有日常控制权,那该安排性质上更接近直接投资,而不是基金。
综合这五个条件,以下是《私募基金法(2025年修订)》对“Private Fund”的完整定义:
1. 采用公司、单位信托、或合伙企业的形式;
2. 其权益不可由投资者选择赎回或回购(与开放式基金的根本区别);
3. 目的在于汇集两名或以上投资者的资金;
4. 投资者对投资没有日常控制权;
5. 投资由基金管理人作为一个整体直接或间接进行管理。
简单来说:若您的基金是封闭式结构(投资者不能随时赎回)、有多个投资者、且投资决策由管理人统一做出,那么它就是开曼法律意义上的“Private Fund”,需要遵守《私募基金法(2025年修订)》的监管要求。
理解了这一基础定义后,接下来我们看哪些实体可以豁免注册。
二、哪些实体不纳入《私募基金法(2025年修订)》?
符合上述定义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都需要向CIMA注册。开曼法律明确了下列六种实体虽然可能在形式上符合“Private Fund”的定义,但因为其商业实质不同,不需要履行注册义务:
排除情形 | 说明 |
单一投资者基金 | 基金章程明确约定且始终只有一名投资者 |
控股工具 | 持有单一或多个子公司股权,非投资目的 |
家族办公室 | 服务于单一家族的财富管理 |
主权财富基金 | 政府主权基金 |
证券化SPV | 用于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 |
受其他法律监管的实体 | 如银行、保险公司、建筑协会等 |
这六种情形各有其法理依据。单一投资者基金不存在资金汇集,所以排除。控股工具的目的是持有子公司股权而不是分散投资,所以排除。家族办公室只服务于一个家族的财富管理,不向外部投资者募集资金,所以排除。主权财富基金是政府主权实体,不适用普通基金的监管框架。证券化SPV用于资产证券化交易,投资者不参与投资决策,性质上接近融资工具而非投资基金。银行、保险公司等实体已经受其他专门法律监管,避免重复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若您的基金目前只有一名投资者,但未来计划向更多投资者开放,那么您不能依赖“单一投资者基金”的豁免——您需要提前做好注册准备。
三、重要合规要求
《私募基金法》为封闭式基金设定了下面几项核心合规要求:
1. 审计:是每年必须完成的工作。基金必须由CIMA批准的开曼本地审计师进行审计,并在财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交给CIMA。CIMA可允许最长三个月的延期。在特定情况下(例如与非开曼群岛基金合并),基金还必须提交合并报表。
2. 估值:是对基金资产价值的基本确认。所有私募基金都必须根据CIMA的估值政策,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资产估值。估值的频率必须与所持资产相适应。基金的书面估值政策必须向投资者披露。估值必须由适当的合格第三方进行,且该第三方应独立于基金的管理者或经营者。
3. 资产保管:基金需指定一名托管人,以(i)持有能够实物交付或能够在隔离托管账户中登记的资产(除非不切实际或不相称),以及(ii)根据基金提供的信息或外部信息,核实基金所持资产的所有权,并保存相关记录。若未指定托管人,基金必须通知CIMA。基金必须指定一名人员根据上述规定进行所有权核实。
4. 现金监控:基金必须指定专人监控基金的现金流。必须针对其投资策略和所持投资类型制定适当的现金监控政策和程序。基金可以选择在内部进行现金监控流程,前提是该职能与投资组合管理职能分离。
5. 资产分离:CIMA的资产分离规则规定,基金的所有金融资产和负债必须与基金管理人、运营人或托管人的任何资产分开记账。分离规则还要求基金管理人等不得利用基金的投资组合为基金管理人自己的运营提供任何资金。 所有基金必须制定、实施并维持相关策略、政策、控制措施和程序,以确保遵守CIMA规定的资产分离规则。这些策略和政策必须与基金的营销和发售文件保持一致。
为什么要关注这几项?因为监管机构关注的正是基金的“诚信运营”:资产是否被正确估值、资金是否安全保管、现金流向是否透明、投资标的是否可追溯。每一项要求都对应一个具体的监管目标。这些要求贯穿基金的整个运营周期,从设立之初就应当纳入规划。实操中,大多数PE/VC基金会按季度进行估值,以便更及时地向投资者报告。托管豁免的申请需要充分说明理由,建议在设立阶段就与法律顾问沟通。
四、董事与公司治理要求
封闭式基金在公司治理方面有明确要求,主要体现在董事数量和董事注册两个方面。
董事数量的最低要求取决于基金的法律形式。公司制基金是独立法人,需要由董事会管理,法律要求至少2名董事。有限合伙制基金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由普通合伙人管理,但法律要求普通合伙人需指定至少2名自然人。这一要求体现了分散决策权、避免单一控制人风险的监管思路。
董事注册(DRL Act)是容易被忽视的合规义务。公司制Private Fund属于“covered entity”,其自然人董事需根据《董事注册与许可法》在CIMA注册。注册类型取决于管理的基金数量:任职少于20家实体的董事为“registered director”(最常见的情形);任职20家及以上的董事需申请“professional director”牌照。
公司治理方面,CIMA于2023年4月发布了新的公司治理规则和指引,要求基金运营者建立公司涵盖风险控制、利益冲突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的治理框架。运营者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保留书面会议记录。
五、反洗钱(AML/CFT)要求
封闭式基金属于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实体,因此必须遵守开曼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制度。反洗钱合规是国际监管的重点,开曼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在这一领域的标准与欧美是一致的。
基金需要任命三个关键职位:反洗钱合规官(AMLCO)、洗钱报告官(MLRO)和副洗钱报告官(DMLRO)。AMLCO负责监督反洗钱合规体系的运行,MLRO负责接收和报告可疑交易,DMLRO在MLRO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在制度和程序方面,基金需要建立基于风险的投资者尽职调查程序,建立记录保存程序,监控金融活动,并筛查所有适用的制裁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的AML/CFT合规职能可以外包给管理员或其他服务提供商。大多数开曼基金确实会将这部分工作外包给专业管理员。但法律规定最终责任仍由基金承担。这意味着即使您聘请了专业管理员来处理日常反洗钱事务,作为基金管理人,您仍然需要对合规情况负有最终责任。
六、《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和《共同申报准则》(CRS)
几乎所有私募基金都将成为《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和经合组织(OECD)发布的《共同申报准则》(CRS)所指的“开曼群岛报告金融机构”。基金必须对其所有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每位投资者的税务居民身份,并评估该投资者持有的权益是否构成FATCA或CRS下的“应申报账户”。基金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这一问题:(i)在投资者投资时,要求其提供适当的自我认证和实益所有权信息;以及(ii)聘请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专家协助履行报告义务。基金必须向开曼群岛税务信息管理局(TIA)通知某些规定的详细信息,并确定“主要联系人”和“变更通知人”,此类通知应在注册后的第一个财政年度内进行。基金应在每个日历年向TIA报告其每个“应申报账户”的情况。基金必须就其遵守FATCA和CRS的情况,制定书面的合规政策和程序。就CRS而言,应每年提交一份包含某些规定信息的CRS合规表格。
七、总结
2020年《私募基金法》实施以前,开曼封闭式基金几乎没有注册和运营层面的监管义务。《私募基金法(2025年修订)》体现了开曼群岛对私募基金监管的系统性和稳健性方法。该法将详细的运营要求与严格的监督和执法权力相结合,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确保监管合规以及维护开曼群岛作为值得信赖的金融中心的全球地位奠定了坚实基础。
同时,《私募基金法(2025年修订)》也保留了商业灵活性。基金可以根据自身规模、复杂性和风险特征,采取与之相适应的合规措施。小型基金可以在托管方面申请豁免,估值频率也可以根据资产类型灵活安排。
对于已经在开曼设立或计划在开曼设立封闭式基金的发起人,及早与法律、审计和行政服务商沟通是关键。建议在基金设立初期就完成合规路径规划,而不是等到临近提取资金时才匆忙处理注册事宜。
本文为《开曼群岛基金设立与合规指南》系列第三篇。后续文章将介绍开曼基金的法律结构与设立流程,敬请关注。
关于作者
周水清:wzhou@king-capital.org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美国乔治亚大学法学硕士(1998年),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商业管理硕士(2004年)。在美国生活工作22年,拥有丰富的境外资本市场、并购、和基金设立经验,能帮助企业在美国、香港等不同的资本市场通过IPO、 SPAC、或买壳上市。
周冰蟾:bingchanz@king-capital.org
墨尔本大学法律博士(JD),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法学学士;具备海外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机构及大型跨国企业法律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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